浙江省工商局出台《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登记办法》),允许其从事各项小额贷款、小企业咨询等业务,新设“小额贷款”行业,赋予其合法地位。
浙江省工商局新闻中心在官方网站上称,这是中国首次通过制度正式承认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这一新兴的民间贷款力量,将成为现有信贷制度的重要补充。
根据央行、银监会既定的改革思路,双方于今年5月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称,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可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试点失败可能出现的风险处置损失。
实际的试点情况是,浙江、江苏等地目前多按“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由省金融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引起争议的是,工商局是否能承担好这一责任?
2007年11月先行推出试点办法的江苏省,则称“各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风险防控作为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省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经营情况密切监测,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其及时整改。”
浙江省的《登记办法》则明确,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获得“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浙江省金融办还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并有权关闭和取消这些公司的试点资格。
《登记办法》更明确了工商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小额贷款机构的多种职能,称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将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巡查,检查范围还涉及登记事项、信用监管、年度检查、合规经营等方面,比如工商局若发现小额贷款机构吸存,有责任将情况抄报当地银监局,而发现高利贷行为则抄报人民银行等。
但根据浙江省工商局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证实,他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其他工商企业并无二致。浙江省工商局新闻中心吕律对《财经》记者表示,上述检查属于工商局对注册企业的日常监管,并非为小额贷款公司专设。
《财经》记者依次查阅工商局资料得知,其中信用监管,实指工商局根据注册企业登记的基本信息和交易行为、竞争行为及其他信用信息,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的监管方式,亦并非针对金融机构单设。从《登记办法》规定的工商局多种日常监管职责看,工商局看上去缺乏能力和资源完成这样的日常监管。
浙江的《登记办法》亦未明确谁来承担最终的风险处置责任。截至发稿前,浙江省金融办未对《财经》记者的采访作出回应。 |